医疗广告审查公示(经济技术开发区河玛口腔门诊部)
发布时间:2024-12-10 14:33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卫生部令第26号)的精神,现对拟发布的医疗广告予以公示。
机构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河玛口腔门诊部
广告发布类型:网络(美团)
证明有效期:一年
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吉长经开)(中)医广[2024]第12-10-01号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信函或面谈等形式直接向我局医疗审批管理科反映。
监督电话:0431-84998343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庞春露 复审:金英玉 终审: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