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于教育、文化、体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综合管理全区的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开展教育与国外交流工作;宣传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使用、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际和有关方面对全区教育的援助和教育贷款。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执行全区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全区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工作;指导区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指导实施区属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及改革工作。
(五)指导区属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信息技术、国防教育和社会实践等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校招生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区属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开发区中学中考考务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及其学籍管理工作。
(七)拟定全区教育系统校舍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有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全区学校的勤工俭学工作。
(八)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各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九)归口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协调组织全区群众性文化活动。
(十)管理全区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研究全区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规范营业性演出;负责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规范稽查;管理全区音像制品的零售和出租工作;书画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一)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全区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十二)负责协调长春市新闻出版局、长春市广播电视局的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教育、文化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十四)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